北京西城,男子在旅游期间突发疾病,同行的情人以妻子的身份为他办理入院,包括签订病危通知书,全程没有告知男子的家属,事后男子因抢救无限死亡,女子又以家属的身份办理火化遗体的手续,最终被男子的原配和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100万。
(案例来源:北京西城区法院)
【资料图】
徐先生和妻子于女士结婚多年,两人的孩子小徐长大后就出国留学,夫妻关系越来越冷淡,一段时间后,徐先生在聚会上认识女子段某,日久生情后发展成情人关系,徐先生对妻子越发冷淡。
由于徐先生和于女士仍然有婚姻,因此徐先生经常借口出差陪段某出行,不幸的是徐先生突发疾病,考虑到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告知家属具体的情况。随后段某以妻子的身份为徐先生办理住院手续,一直陪伴和鼓励徐先生,可是徐先生的病情严重,医院方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段某选择以妻子的身份签下,然而徐先生的手术未成功,病逝在手术台上。
此时段某应该通知家属才是,可是她并没有选择这样做,而是以妻子的身份料理徐先生的后事。
一个多月后,段某考虑到家属也是有知情权的,于是联系到于女士,向其坦白了徐先生因病去世的事实,并且承诺会将徐先生的骨灰给于女士家属下葬,于女士得知此事后,表明要儿子小徐回国再处理。
于女士念在夫妻一场,并没有对段某多加指责,只是将此事告知徐先生的父母,一家人都沉浸在悲伤之中,段某提出自己的要求,需要确定安葬地点才能交出骨灰,于女士默许了。
等到小徐回国后,于女士联系段某后续的办理手续,可是段某没有回应,拒绝沟通,于女士多次联系无果,一气之下联合小徐和徐先生的父母起诉段某,状告段某民事侵权责任,要求对方赔偿100万。
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于女士提供了结婚证、户口本和病历书,并且附加了徐先生和段某的聊天记录,证明两人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原告4人为徐先生的家属,应当第一时间知道徐先生的情况,可是段某以妻子的身份办理一切事务,侵害了他们的知情权。
案件开庭之后,双方是需要出具证据和出庭做证的,可是段某拒绝出庭,因此无法提供反驳的证据,法院就双方的情况进行判决,酌情判处段某支付家属20万的精神损失费。
那么如何从法律的角度解释此事?
1.段某和徐先生在一起,违背了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本案之中,段某明知徐先生已婚,仍然与其在一起,属于破坏徐先生和于女士两者之间的第三者,并且在徐先生出现病危情况时,未如实告知于女士,擅自以妻子的身份办理手续,构成了对于女士4名原告的侵权。
于女士和小徐,包括徐先生的父母,都比段某的关系亲近,段某以妻子的身份办理丧事,还未告知原告4人,事后还拒绝配合归还骨灰,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段某没有出庭,法院有权作出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于女士起诉段某,提供了结婚证和有关徐先生的检查报告和病历报告,包括徐先生和段某两人的聊天证据,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传唤双方到庭进行供述。
然而段某作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将视其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因此,于女士举证证明了自己的主张,形成了证据链,认定段某和徐先生有情人关系,针对徐先生的情况处理不当等等,依法要求其承担精神赔偿费用。
3.为什么段某判的是赔偿精神损失费?
《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合本案的细节,段某办理徐先生的丧事是事出有因,但是导致于女士4人无法看望徐先生的最后一面,造成了不小的精神损害,特别是于女士,才是拥有处理徐先生丧事的合法妻子,段某属于侵害他们的权益,因此判定赔偿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于女士4人提出的100万诉求不合理,已经超过了段某能够承担的范围,虽然法官认可他们的诉求,但是考虑到段某的承受范围,最终酌情判决段某赔偿原告4人共计20万的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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