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我国主要通过科研项目分配科研经费,因此,申报者为获项目资助有动力在申报、实施和结题时夸大科研目标和成果。
处罚弹性空间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科研失信行为的纵容,失信处罚的警示与震慑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今年5月,云南省科技厅公布了2023年第一批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包含23个项目单位及负责人,其中有4个项目单位的失信缘由是项目已经终止但未按规定退回科研经费,还有严重逾期项目1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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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3月份,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也发布了《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公告》,对10个超过合同执行期6个月未完成验收的计划项目、未结项计划项目进行公告。
接连公布的科研失信行为再度引发了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调研了解到,各地公布失信名单,一方面是科技管理部门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构建“诚实守信”科技信用体系的正常之举,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部分科研项目在立项、审批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科研失信行为较为隐蔽、征信信息开放度不足、失信处罚弹性空间较大等原因,科研失信治理面临挑战。未来应进一步完善优化相关机制,强化失信行为调查处置监督、细化惩处警示机制以更好维护科研诚信。
科研失信行为屡禁不止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监督处处长闫朝德介绍,此次公布的23个项目绝大部分由小微企业负责,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大部分因经营不善等资金链断裂、债台高筑。目前,其中一些企业已经倒闭,一些已经失联。
记者在调研中发现,常见的科研失信行为包括资金失信、署名不当、申报不实、研究成果造假等问题。
资金失信。浙江一位省属高校研究人员称,当地一个生命科学领域科研项目,拿到几百万元的项目经费,但做到一半项目“不了了之”。项目负责人说,这是因为在该团队的项目成果完成前,已有其他团队领先一步发表了类似科研成果。
署名不当。过去几年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曾多次通报科研不端行为的案件,其中署名不当问题较多。
从2022年已通报的三批处理结果来看,仅2022年,就有70多位责任人被处理。从通报内容来看,除一直存在的伪造、篡改问题外,又出现了第三方公司代写代投、篡改代表性论著作者排序、不恰当署名等情况。
署名不当既存在用院士或知名专家之名申报,实际实施者和申报人并不是同一人等情况,也存在把科研任务转移或转交于他人研究,以应付完成项目任务等情况。
申报不实。从通报案例来看,较多不端行为还集中反映在申请书造假上。例如,华北理工大学孙泽林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复制了此前参与撰写的他人已获资助项目申请书的相关内容,用于申请202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成果造假。业内人士介绍,有的科研失信还发生于项目研究成果产出阶段。武汉大学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杨思洛告诉记者,在成果产出阶段容易出现论文数据造假等情况。因课题研究各阶段环环相扣,研究成果数据造假将可能导致后续项目申请出现虚假信息。
5月29日,国际学术期刊《肿瘤的基因治疗》发布的一条撤稿说明即与研究成果造假有关。说明中指出,该刊3年前刊发的一篇论文配图中有一把带划痕的可疑钢尺。除了这一篇论文外,这把带着划痕的钢尺还出现在另外3篇不同署名作者、不同期刊的论文中。这把钢尺引发的质疑和调查,已致4篇论文中的3篇被撤回。
项目管理“重前轻后”
科研失信的惩处规定逐渐完善,但科研失信行为仍屡有发现,特别是企业把科研经费挪作他用,造成科研项目“烂尾”等疑似骗取科研经费行为,其主要原因除科研本身存在风险外,还存在项目立项、审批等方面的薄弱环节。
各地立项规则不一、标准不同。在调研中,有科技系统干部告诉记者,各地方对于科研项目的申报要求不统一,给了一些人“钻空子”的机会。例如,有申请者发现有些已经被其他地区判定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在另一些地区却能顺利通过,让一些申请者产生了侥幸心理,项目申请时去多个不同地方“递本子”,一个地方拒了还可以试试其他地方。
此外,还存在一些申请者将已获资助的项目中拆分出一部分再次用作经费申请,或是由项目中介对已获资助的项目重新包装再用于申请其他类别的项目经费等情况。
项目审批缺乏充分论证。在采访中,受访人士反映,一些主管部门对项目前期审批过程中存在过度关注申报人“帽子”、奖项、论文等情况,而缺乏对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可操作性的全面科学论证。这使得在项目实际推进过程中容易出现科研数据难以获取、实验结果缺乏创新性等问题。
广西一家农业企业项目部负责人卢胜营说,由于部分项目审批论证过程不完备,一些获得项目资助的企业实际上并无足够的能力完成研究,为结项只得将研究项目交予第三方机构实施,研究成果与实际需求脱节。
考评机制重立项轻管理、重申请轻验收。有专家指出,现阶段对科研人员的考核机制总体上呈现“重前轻后”的情况,即重点关注项目立项过程中的立项申请及申请者的论文发表情况,而忽视结项后对于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情况。
某高校科研人员向记者反映,由于目前我国主要通过科研项目分配科研经费,因此,申报者为获项目资助有动力在申报、实施和结题时夸大科研目标和成果。
隐蔽性突出带来治理难题
近年来,我国针对科研失信等不端行为已建立起以法律、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为依据的治理机制,但受科研失信行为较为隐蔽、征信信息开放度不足、失信处罚弹性空间较大等因素影响,科研失信治理仍面临难题。
大数据应用使科研失信行为更为隐蔽。科研失信行为识别是科研失信治理的基础。杨思洛指出,在大数据时代,科研失信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突出,识别较以往更加困难。例如,一些研究者借助第三方大数据检测工具可以提前对论文中涉嫌科研失信的内容进行修改覆写以逃脱对失信行为的判定。
征信信息开放力度不足无法了解申请者实情。“如果一些征信信息不公开,我们在项目审批时就无法了解申请者的真实情况。”闫朝德认为,地区、部门间开放共享更多征信信息用于项目审批参考有助于防范科研失信行为。目前,尽管多地已建立了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但实际落实过程中,往往只有税务部门获得的信息共享力度较大,其他有关部门收到的信息量较少。
调查处理程序不规范让申请者心存侥幸。目前,我国已建立起针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师吴何奇说:“根据现有法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从事科研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均有权调查、处理科研人员的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主体同时享有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权,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可能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当前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仍存在瑕疵。在实践处理层面,一些地方“重效率、轻程序”,特别是针对一些有舆论争议的事件时,会出现缩减重要程序步骤,在调查过程不充分,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直接判定,这可能导致科研失信行为的错判、误判等情况发生。
处罚细节难以量化导致失信处罚弹性空间较大。去年9月,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联合印发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其中明确了13种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由于科研失信的处罚细节难以量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处罚弹性空间较大。杨思洛认为,处罚弹性空间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科研失信行为的纵容,助长了弄虚作假的不良风气。
优化科研失信治理机制
多名专家认为,应进一步完善科研评价机制、优化征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失信行为调查处置监督、细化惩处警示机制以维护科研诚信。
——完善科研评价机制
构建涵盖科研产出、科研投入、科研过程、科研环境、科研影响等方面的多元评价标准有助于保障科研经费的产出效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农保选等研究人员建议,对科研人员建立分类评价体系并提高稳定支持的科研经费占比,让科研人员能安心、踏实地从事科研。
——优化信息共享
优化信息共享机制、提升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透明度,有助于提升科研失信行为的识别精准度。杨思洛认为,信息技术增加了科研失信行为的识别难度,也为科研失信行为治理提供了新思路,可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科研失信行为治理中的作用。
例如,可开发更加智能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提高科研失信行为识别的精准性;建立和完善科研人员电子诚信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及科研诚信相关事项;构建科研项目运行管理平台,对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强化调查处置监督
加快探索科研失信调查权与处理权相分离,避免治理过程产生权力寻租。
吴何奇表示,为保证调查和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可考虑设立独立的科研失信监管部门,由该部门对高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的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处理结果。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保留自行调查权的基础上,将调查科研不端行为的权力移交、委托相关部门或下放至依托单位、科研不端行为人所在单位,继而由自然科学监督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监督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
——细化惩处警示机制
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公示,是完善科技监督体系的手段之一。云南省科技厅负责人认为,在完善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制度上,既要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也要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的环境。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红春表示,有些科研失信行为虽早已决定处罚,但因团队解散等问题,未能完全执行,使失信者认为科研失信风险小于利益所得,建议全面落实终身追究制度、联合惩戒,实施相应刑事制裁措施,切实办理一批具有威慑力与警示性的重点案件。
受访专家还建议,探索通过情景式、参与式等方式,有效开展培训教育与宣传,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科研诚信教育,从源头上遏制科研失信行为。 (参与采写:陈露缘、朱涵、岳冉冉、王鹏宇、马莎、李伟、田子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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